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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案件的难点及对策
发布日期:2006-01-12浏览次数:字号:[ ]

(一)

  党的十六大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分析近几年的办案实践,我们认为影响当前查办基层案件的难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作案主体多元化。从近几年的办案实践看,一些违法违纪案件由单体向群体发展,窝案、串案、案中案明显增多,且呈现出多发性、交叉性、团伙性和关联性等特点。违纪人员有的熟知政策和法律,在政策和法律的边缘找空子钻;有的身居要害部门,在体制、管理漏洞上做文章;有的披着合法的外衣,却干着腐败的勾当,这些都给案件的调查、取证带来了很大困难。
  作案手段智能化。随着高科技的发展,腐败分子的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化、智能化。他们利用信用卡、电脑、网络等科技工具作案,可以说是无孔不入,无洞不钻。现在即使是一些普通案件,其作案的手段也非常高明,更加狡猾和复杂,用老办法查案将难以应付。
  办案阻力人情化。现在纪检监察干部几乎每查处一起案件,都有人说情干扰。有的是老同学、老朋友、老乡讲情;有的是自己的亲属为别人求情;有的是上级领导打招呼,这些纷至沓来的各种人际关系,往往会使查办的案件“夭折”、“搁浅”、“流产”,严重影响了正常办案。
  办案人员专业匮乏。一方面,由于机构改革,纪检监察机关整体办案力量相对不足,不能保证办案需要。另一方面,专业办案人员严重匮乏,现在有不少案件涉及金融证券、网络、房地产、期货市场、工程发包等领域,对这些专业性很强的知识,真正懂行的办案人员很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工作的开展。 
(二)
针对办案中遇到的这些难点问题,我们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
  讲究方法策略,提高办案成效。要成功地突破案件,必须加强领导、周密安排,讲究策略。否则,因一个环节上出了问题,就会影响到整个案件查办工作。因此,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应重点抓好以下三个环节:一是组织实施上要突出全面性。对于大案要案,纪委书记要做到亲自安排、调度和协调,副书记要亲自带队组织办案,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其他领导配合抓的工作格局。同时,要实行“四定一包责任制”,即定领导、定人员、定时间、定任务,一包到底。二是方案制定上要体现周密性。在掌握了案件的线索之后,如何组织案件的具体查处工作,必须有一个明晰而周密的方案。要针对案件线索中涉及的问题,拟好调查提纲,并要把可能遇到的问题尽量考虑周全,做到有备无患,以适应突发情况的需要。配备办案人员,应根据案件的类型、涉及的专业知识、以及复杂与简单的程序来配备。要找准查办案件的突破口,对需要查清哪些问题、应采取哪些措施、可能遇到哪些问题都要制定一个详细的预案,确保办一个,成一个。三是方法运用上要讲究策略性。一个案件能否最终突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查办工作的方法策略。只有方法策略对路,工作才能事半功倍。在具体工作中应做到三个“突出”。一要突出一个“快”字。确定案件线索后,为避免违法违纪者串供、订立攻守同盟、转移赃款赃物,就必须加快办案进度。二要突出一个“巧”字。在具体工作中,要因人因案而异,巧妙选择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突破口,抓住关键人和关键问题,实施重点突破。在取得充分证据的基础上,有的放矢地突审作案人,用确凿的证据摧毁其侥幸心理,最终促使整个案件的有效查办。三要突出一个“用”字。要充分运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条例》和《行政监察法》等赋予的权限办案。首先要准确地用好“两规”措施,提高成案率。对一些重要案件的涉案人员,一旦掌握确凿证据,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要迅速采取“两规”措施,防止串供、毁证。其次要用好封帐权。对一些比较复杂的案件,采取先封后查的措施,从财务帐目中寻找线索,既可以有效地防止财务人员作弊以及毁账等事情的发生,又为深入调查案件打下基础。再次要用好建议停职检查权。一些担任领导职务和掌握实权的涉案人员,他们利用关系对抗查处的手段很多,致使调查工作难以进行。
  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办案合力。随着改革的发展,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工作中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宽,空间越来越广,这就需要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的职能优势,加大部门协同办案力度,形成办案合力。一方面,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办案人员在突破案件的过程中,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请审理人员提前介入,将审理行为前移到调查环节,这对于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快速审结案件,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明显触犯刑律的案件时,要及时通报司法机关,并在案件基本查清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司法机关要及时地把查办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及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但已构成违法的案件移交过来,追究党纪、政纪处分。在查办一些重大案件时,纪委一定要搞好组织协调,将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监督部门的人力、信息、职能、手段等资源组织起来,综合运用,形成整体合力,这样,不仅有利于解决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克服在查办案件中存在的“条块分离”倾向,而且有利于一些案件的快查快结。
           (摘自2002年12月11日《中国纪检监察报》第三版  作者 邢德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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