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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案例警示教育

发布日期:2020年03月18日 阅读次数:

  

  非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案例警示教育  

来源:综合相关网站及部分兄弟高校纪委关于非冠肺炎疫疫情防控工作警示教育内容

2020年3月18日

 

  

  一、疫情之下,全国各地高校延期开学,学生擅自提前返校,后果是什么?

  典型案例:擅自提前返校被处分

  2月2日,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官方微信通报,该校风景园林艺术学院研究生闫某某、葡萄酒学院2016级本科生任某某,擅自提前返校,且未及时向学院报告,属于瞒报个人信息行为。根据相关条款,该校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决定给予两名同学警告处分。2月4日,江西理工大学和景德镇陶瓷大学科技艺术学院分别对一名擅自提前返校的学生作出严重警告处分,景德镇陶瓷大学科技艺术学院党委还给予该名学生所在系党总支通报批评。

  案例警示:教育部1月27日下发2020年春季学期延期开学的通知,要求部属各高等学校适当推迟2020年春季学期开学时间,具体开学时间与当地高校开学时间保持一致,并报教育部备案。春节返乡学生未经学校批准不要提前返校。北京大学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推迟2020年春季学期开学时间的通知》中也指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不仅关乎您和身边每一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也是每一位公民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的统一部署,学校研究决定,推迟2020年春季学期开学时间,全体同学务必不要提前返校,具体开学时间和后续工作安排另行通知。2月7日,教育部召开全国教育系统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再次强调,未经学校批准,学生一律不准返校。

  二、隐瞒或帮助他人隐瞒病情,导致故意传播新冠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是什么?

  典型案例:隐瞒患者病情被立案侦查

  武汉籍男子肖某,1月18日一家四人(肖某及其女儿、女婿、外孙女)自驾车从武汉前往正定县,1月19日中午到达正定县。肖某患有慢性支气管炎、高血压、帕金森综合征,长期咳嗽、咳痰,1月30日开始腹泻,2月6日咳嗽、咳痰加重。2月8日发热,上午肖某乘女婿韩某的自驾车到正定县人民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当日由120急救车转至省胸科医院诊治,2月9日确诊。其来正定县后于1月19日、24日参加其女婿及女婿哥哥两个家庭聚餐。韩某因隐瞒患者病情、违反居家隔离期间相关规定致使疫情扩散,已被立案侦查。

  案例警示:疫情防控期间,无论是对自己还是对亲友,如出现症状一定要及时报告、及时隔离、及时治疗,主动、如实交代行程和接触人员,切勿隐瞒病情,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相关人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干部违规参与群体性聚集活动,落实防控责任与措施不力,后果是什么?

  典型案例:干部违规参与群体性聚集活动被免职查办

  患者郑某,男,36岁,现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文英街。1月25日、26日晚分别与途经武汉返乡人员龙某(1月30日确诊)在龙湾半岛宣和茶楼、太白路天萱茶楼聚会;1月26-30日在白马镇政府上班;1月31日,因龙某被确诊对其实行居家观察,并采集标本;2月1日,实验室检测结果阳性,为无症状感染者,随即收治到定点医院隔离治疗;2月3日出现临床症状。红星新闻记者从内江市市中区官方证实得知,上述确诊的郑某就是被免去白马镇副镇长职务的郑常清。2月3日,四川内江市纪委监委公开曝光3起涉及防疫工作违纪违规的典型问题,其中,该市白马镇副镇长郑常清因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群体性聚集和娱乐等活动并造成不良影响,于2月2日被免去副镇长职务,被监察立案调查。

  案例警示:疫情防控期间,各部门各单位严肃强调严禁任何形式的聚集、聚餐、聚会等群体性活动,各级纪委监委更是出台了严禁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组织和参与聚集性活动的相关通知。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防疫期间参加群体性聚集活动甚至是娱乐活动,违规违纪,影响恶劣。若是患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在明知集体性聚餐活动会传染,或在很大程度上会传染疾病却仍然故意参加,放任疾病传播,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还将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广大党员干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严明纪律、压实责任、强化担当,时刻注重自我行为约束,自觉遵守党纪国法,遵守相关规定,以身作则,带头表率,不组织、不参加任何形式的聚集、聚餐、聚会等群体性活动,做好风险防控,落实好疫情防控责任措施,杜绝一切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四、本次疫情防控工作中,按政府有关通知、通报、命令,应当采取隔离观察或者治疗的人员,拒绝隔离或者逃离隔离场所的,后果是什么?

  典型案例:强行离开隔离点返家被刑拘

  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山口镇村民涂某某从湖北务工返乡,有发热症状需要隔离进行医学观察。民警在排查中发现李某某与涂某某有过几次接触,为防止疫情扩散,于1月30日17时许将李某某隔离在隆尧一处隔离点进行医学观察。当日20时许,李某某在未经工作人员同意,不听工作人员劝阻的情况下,强行离开隔离点、通过检测点返回家中。隆尧县公安局山口派出所得知情况后,立即赶往李某某家中,与村干部一起开展劝返工作,并配合医务人员将其带回隔离点。后经调查,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命令、决定。隆尧县公安局于1月31日对李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因李某某本人疑似疫情病毒携带者而被隔离,为防止疫情扩散,对其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等疫情结束后再做处理。

  案例警示:李某某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命令、决定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会被强制隔离,可能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疫情防控期间,我们应当听从政府有关安排,自觉做好居家隔离、定点隔离或医院隔离,全力配合共同抵抗疫情。

  五、干部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擅离职守、临阵脱逃、推诿扯皮、履职不力,违反疫情防控纪律,后果是什么?

  典型案例:干部临阵脱逃携家人出国躲避疫情被撤职查办

  湖南省张家界市疾控中心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科科长李文杰擅离职守、临阵脱逃,携家人到泰国躲避疫情问题。2020年1月21日,李文杰被抽调到张家界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疫情信息报送工作。在获悉该市出现一例确诊病例后,李文杰害怕自己及家人被感染,遂从单位取走个人护照,于1月30日携家人乘飞机到泰国躲避。期间,李文杰向单位谎称其母亲和武汉有关人员有接触,自己在老家自行隔离。经多次劝返,李文杰于2月9日下午乘飞机从泰国回到张家界。经查,李文杰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擅离职守、临阵脱逃,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给予其撤职处分,涉及其他问题在进一步调查中。市疾控中心党办工作人员熊月凤、市卫健委人事科科长伍燕未严格执行护照集中保管有关规定,被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警示: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广大党员干部按照上级安排部署,坚守工作岗位,积极主动履职,推动疫情防控工作有力有序开展。但个别党员干部不作为、不担当,出现推诿扯皮、履职不力、擅离职守甚至是临阵脱逃等严重问题。对于这类问题,各级纪委监委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六、拒不配合、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区人员、医护人员采取防控措施的,后果是什么?

  典型案例:暴力抗拒疫情防控检查登记被刑拘罚款

  2月1日,河北省沧州青县木门店镇前董景村村民王某香在本村疫情防控检查登记点因拒不配合检查与村防控人员发生口角,随后喊来丈夫孙某峰和儿子孙某将防控人员打伤。青县马厂镇刘世印屯村村民汪某行在金牛镇大杜庄村疫情防控检查登记点因拒不配合检查与防控人员发生口角并将防控人员打伤。2月2日,根据相关规定,孙某峰、孙某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处罚,汪某行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案例警示:在疫情防控期间,不配合、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区人员、医护人员采取防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他人等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七、编造与新冠肺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的行为,后果是什么?

  典型案例: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被刑拘

  1月26日,北京市通州警方接群众反映,有网民发帖自称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故意前往人员密集场所,意图传染他人。通州警方迅速开展调查,于当日将发帖人刘某查获。经查,该人未感染病毒,身体健康,其供述称出于恶作剧心态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目前,刘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已被通州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警示:上述这类行为,轻者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会被处以罚款、拘留;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学校也下发舆情提示,要求各单位加强对本单位师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部署提醒,防止有人借题发挥,出现敏感涉政言行。

  八、疫情防控期间,在微信、QQ等社交平台上违规发布、传播疫情相关信息,后果是什么?

  典型案例1:微信群泄露疫情防控交办单信息被问责

  2020年1月31日,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计育组干部向海燕违反工作纪律,用手机将《吉首市疫情防控交办单》(第010号)内容拍照并发送至其亲属微信群,其亲戚又将交办单照片在微信上转发给他人,致使《吉首市疫情防控交办单》(第010号)照片在微信上肆意传播,造成信息泄露,引起不良影响。2月2日,向海燕受到警告处分。

  典型案例2:微信群、QQ工作群泄露疫情防控工作材料被问责

  2020年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疾控中心办公室主任熊朝盛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有关工作材料发送到本单位QQ工作群。该单位工作人员区俊祥发现这一信息后,随即将原文转发到其个人微信群,并被其他群内成员转发扩散,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2月3日,南丹县监委决定对熊朝盛、区俊祥进行立案调查。

  典型案例3:发布未经核定、内容涉密的调查报告被问责

  2020年2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叶明骞将一份未经核定、内容涉及保密的调查报告上传至该中心的微信工作群。之后,该中心工作人员曾海宗、潘保长、刘方3人私自将该调查报告转发,其中曾海宗将该调查报告转发至其家族微信群,其亲属再次进行转发,导致该调查报告被迅速在网络上转发传播,给柳江区疫情防控工作造成被动和不良社会影响。2月5日,柳江区监委给予叶明骞、曾海宗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潘保长、刘方诫勉处理;并对该中心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

  典型案例4:微信群发布泄露涉疫情人员隐私被问责

  2020年1月28日,湖南省常宁市政府办副主任段骁使用其名为“何不”的微信号将常宁市卫健委报送的《常宁市首例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报告》分别转发至3个微信群,报告内容涉及患者和所接触人员的个人信息。当天下午,该报告在网上广泛传播,造成不良影响。段骁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在常宁市全市通报。

  典型案例5:微信群泄露疫情防控排查控信息被问责

  1月28日,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堤口社区党支部委员郭建勇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违规将湖北来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员相关信息,通过微信转发给社会朋友,导致信息内容在多个微信群多次转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郭建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工作失职失责人员分别受到相应处理。

  典型案例6:微信群发布文件(草拟稿)被问责

  2020年1月30日,湖北省老河口市大数据中心数据资源股股长黄飞被借调至老河口市政府研究室,开展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数据分析工作。当日晚,黄飞将“政将府办公五楼”疫情防控工作群内《老河口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第6号令》(草拟稿,未经领导正式签发)截图转发至家人微信群。当晚,老河口市洪山嘴镇党委宣传、统战委员陈丹在朋友圈看到后,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将截图转发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微信群”。截图经扩散传播后,严重干扰了全市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序开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月1日,老河口市监委给予黄飞警告处分,给予陈丹诫勉谈话处理。

  经典案例7:微信群误发信息过失泄密被问责

  2020 年1月31日下午15时36分,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宁州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主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李燕,用微信上报《宁州街道肺炎疫情工作情况汇报》过程中,因工作疏忽,误将本应发送给街道宣传办的材料,发送至宁州街道疫情防控社会宣传工作微信群。当晚22 时35 分,李燕发现材料扩散后,才向街道相关领导报告。疫情防控社会宣传教育工作微信群成员宁州街道城关社区党总支书记何永辉、宁州街道茂地村党总支书记李翠萍和宁州街道红坡村党总支书记兼居委会主任李良,分别将李燕所发的信息转发至所在村(社区)微信工作群,导致疫情涉及的重点人员相关信息泄露,造成不良影响。2 月2 日,李燕受到通报问责处理,何永辉、李翠萍、李良分别受到提醒谈话处理。

  典型案例8:微信群发不实信息被问责

  2020年1月22日,湖北省武穴市花桥镇柏树林村党支部委员、副主任项江红将自己道听途说的内容为“花桥现已发生一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已送到武汉,武穴市人民医院没有接收”的不实信息,以编辑短讯的形式发送到自己为群主的该村项献小组微信群上。随后,该信息广泛传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1月23日,花桥镇纪委给予项江红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武穴市公安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9:微信群编造散布虚假疫情信息被问责

  2020年1月29日21时19分,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罗播林业站职工覃小军,利用手机编造了“明天全桂平超市关门,隔离地点在功德山庄”、“疑似病例和武汉地区的人员1200人全部隔离在功德山庄”两条虚假疫情信息,并散布到“务林员”微信群。当日21时20分,桂平市社坡林业站副站长吴宗钊将“务林员”群上覃小军编造的两条信息转发到 “艺术与哲学玉兰堂”微信群及“社坡核算中心报账群”。1月30日,桂平市公安机关依法对覃小军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对吴宗钊进行批评教育。同日,桂平市监委决定对覃小军和吴宗钊两人进行立案调查,并在桂平市进行了通报。

  典型案例10:擅自编辑敏感信息通过网络传播被问责

  2020年1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委第三巡察组副组长帅旭在社交网络软件上见到一份《公安传来第一批近期武汉等疫区来仁名单》的电子表格文件,便用“贵州省遵义”关键词筛选出遵义三城区名单197人,形成新的电子表格文件,将原文件名《公安传来第一批近期武汉等疫区来仁名单》改为《公安传来第一批近期武汉等疫区来遵名单》,上传至微信群“XX之家”和“相逢XX”。该名单后被群内人员转发扩散,造成不良影响。遵义市汇川区纪委区监委给予帅旭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处理。

  案例警示: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关键期,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要求,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广大党员干部要时刻警醒,明确微信、QQ等工作群和生活群的界限,不得违规转发和传播虚假疫情等非官方消息。学校纪委将加强对舆情信息的监督检查,对于散布泄露个人隐私、传播不实疫情信息、违规发布防控工作材料等行为的,将严肃追责问责。

  (医学部纪委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