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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坚决破除“潜规则”

发布日期:2006年06月05日 阅读次数:

  
    商业贿赂,这个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而采用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被一些“业内人士”美其名曰的“潜规则”,是生长在经济社会肌体上的“毒瘤”,是“经济社会的一大公害”。对于“潜规则”这股暗流的危害,我们必须要彻底认清。
    “潜规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重要的“品质”是讲诚信、公平秩序和法治。由于“潜规则”的存在,从事商品经营活动或服务的个别市场主体,不是把主要精力放在如何提高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上而是“走捷径”,通过金钱或提供其他利益的方式,打通关节,从而使自己的利益通过非正常的渠道得到实现。这不仅践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诚信、公平、法治的“品质”,更为严重的是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交易的秩序,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合理的竞争能较准确地反映出市场的基本情况,企业将根据市场提供的“信息”进行相应的生产,并通过公平竞争,实现资源配置的合理化,达到优胜劣汰的目的。但由于“潜规则”的存在不仅不能使市场准确地发出“信号”,而且经常“反映”出一些“假象”,使得企业无法根据市场的“晴雨表”做出科学的分析和判断,这势必扰乱正常的生产秩序,阻碍生产发展。可以这样讲,不从根本上破除“潜规则”,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很难建立起来。
    “潜规则”是诱发权钱交易、滋生腐败的温床。“潜规则”的一方如果是不法经营者,另一方往往是政府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潜规则”的通常模式是:公权力与不法经营者相互勾结,公权力“寻租”,不法经营者“买租”,二者臭味相投,一拍即合,利益均沾,但牺牲的往往是国家和集体的利益。这也是被实践所证明了的,在我们查处的许多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和经济犯罪案件中,很多涉案人都与“潜规则”脱不了干系。原本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经营活动,由于“潜规则”的存在,使得企业经营人员、采购人员、供销人员、公关人员,以及部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和职务上的便利,“**结”,假公济私,不惜一切手段,不计一切后果,唯利是图,暗箱操作,搞不正当交易,得实惠、捞好处,使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变为行贿受贿、人情世故和关系网的恶性较量。如此,势必滋生腐败歪风。
    “潜规则”败坏了社会道德,毒化社会风气。“潜规则”为法律所不容,自然为道德所不允。在“潜规则”的作用下,在市场上博弈的不是质量、效率、技术和服务,而是看“规则”运用得如何。如此,导致的将是物价虚高,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受损;假冒伪劣商品盛行,消费者受害;少数人国得利一夜暴富,贫富差距加大,人们仇富、仇官等。上述现象的存在,不仅败坏了社会道德,也将使公平、正义在现实生活中无法得到保障和实现。长此以往,人们必将对道德评判标准发生颠覆,对公平价值理念的认识发生错位,歪风邪气将盛行于社会。“潜规则”不除,不仅社会难得和谐,社会稳定的大局恐怕也难以保障。
    铲除商业贿赂,破除“潜规则”,刻不容缓!2006年1月6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指出:“要认真开展治理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这是向“潜规则”吹响的开战号角,我们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一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采取行动,展开一场围剿“潜规则”的攻坚战。(摘编自《中国监察》2006年第10期) (纪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