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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一根藤上两个毒瓜

发布日期:2006年05月22日 阅读次数:

  
    中央已经决定在2006年18个部委联合对商业贿赂进行专项整治,力争建立清廉的市场经济秩序。对反腐败斗争来说,这是一个特大的“利好”。
    多年来在我国反腐败斗争中一直存在这样一种倾向:对受贿者打击严厉,对行贿者则似乎“另眼看待”,说得稍稍极端一些,那就是近似于不打击。的确是这样,从新闻报道来看,现在稍大一点儿的贪官受贿数都是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这就是说每一个腐败贪官都有一大帮行贿者,然而看一看法律文书,受到法律惩处的行贿者又有几个?真还可以说是凤毛麟角!即使有亦是为了“点缀”而用。所以,河南省信阳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刘继明发出了这样的感叹:“你听说过有多少人因为行贿被判刑?”他警告:“当前查处受贿者与行贿者还没达到应有的比例,行贿者有恃无恐”。
    是不是法律没有规定对行贿者的处分?非也。《刑法》第389条规定: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第390条明确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于行贿、受贿的立案标准是:“个人受贿数额5000元以上,单位受贿10万元以上;对个人行贿1万元以上、对单位行贿10万元以上。”所以,对行贿问题,法律规定得明明白白,然而一些地方就是不按照法律去办,譬如,在一些地方居然出台了“对5万以下行贿者不再追究”的“土政策”,地方“意志”大大高于国家法律“意志”,根本不将法律当回事!
    我历来就认为,受贿和行贿是腐败这根黑藤上的两个毒瓜,没有行贿哪来受贿?没有受贿亦决不会有行贿;受贿人固然可恨,行贿人也不善,二者之间是一个“鸡生蛋、蛋变鸡”的关系,对当今社会腐败都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所以,反腐败就得依法反腐,就得既反受贿者又反行贿者。
    新中国初期“三反”和“五反”为什么有那么大的成效?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这场“风暴”既严加惩治受贿的贪官,又依法打击了行贿的不法奸商,两手一起抓,一起反,该杀的杀,该关的关,该罚的罚,该教育的教育,这场“风暴”就变得非常有成效,甚至一管就管了二十年。设想一下,当时若是只搞“三反”不搞“五反”,或是只搞“五反”不搞“三反”,那我敢肯定,其成效肯定不会那么显著。这是老一代无产阶级革命家为我们开创的历史经验,然而我们队伍中的有些人已经将它忘得差不多了!
    有人说,行贿者的行贿是无奈的、被动的。非也。不能说无奈的、被动的行贿者一个都没有,然而在行贿者中积极而又主动行贿的却是大有人在。譬如,有为跑官要官、花钱买官向上级领导行贿的,有为进行走私、制假等寻求“保护伞”而行贿的,有为争取工程项目而层层行贿的,有为向买方主管、经办人行贿,推销产品等等。特别是商业贿赂,必须看到它的危害作用。全国药品行业的药品回扣每年侵吞国家资产竟高达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的16%。商业贿赂行贿的动机各种各样,行贿的方式五花八门,行贿的手段层出不穷,行贿者的行贿意志更是坚韧不拔,不达目的决不罢休。我决不是替一些贪官鸣寃叫屈,有些贪官的天良在开始之际也并不是完全丧失的,也曽一度有过拒贿的想法和动作,但是最终还是架不住行贿者的“执著”,缺口既然被打破了,“雪崩效应”也就免不了,最后终于走上了不归之路。
    有两类受贿和行贿:一类是“有权人”之间的受贿和行贿,它使“吏治腐败”中的卖官买官成为败坏党风的一种极为丑恶的现象;另一类是“有权人”和“有钱人”之间的受贿和行贿,即“权商交易”,则将整个社会腐败发展到“极致”。(摘编自《是与非》2006年第5期,作者邵道生系中国社科院研究员) (纪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