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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出招 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瘦身

发布日期:2006年08月26日 阅读次数:

  

(2006-4-24)

 新华网北京4月12日电(记者 刘铮)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收费决策科学性和透明度,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近日联合下发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理由明显不合理将不被批准

文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以受理:
( 一 ) 申请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抵触的;
( 二 ) 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理由不充分或明显不合理的;
( 三 ) 提供虚假材料的;
( 四 ) 超出价格、财政部门审批权限的。
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正式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记者12日从发展改革委了解到,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全国或区域范围内实施收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其他收费标准,由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批。

 审批收费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满足社会公共管理需要,合理补偿管理或服务成本,并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发展;符合国际惯例。

 “对实施收费的操作性、社会承受能力及相关事宜进行调查研究。”《暂行办法》规定,价格、财政部门可以采用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收费标准可进行专家论证。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价格、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批准的收费标准通知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暂行办法》明确,收费单位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时限、增加收费频次等违规乱收费的,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或停止执行的收费标准的,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的,将由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处罚。

  《暂行办法》将于2006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完)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