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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收银员也能职务犯罪

发布日期:2011年01月05日 阅读次数:

  

        一说职务犯罪,人们马上会联想到高官、高管,但杨某只是一名24岁的外来务工人员,也因职务犯罪触刑。杨某在北京一高校食堂担任服务领班的三年间,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72万元。前不久,海淀区检察院就杨某涉嫌贪污一案依法向海淀区法院提起公诉。

       食堂收银员

       3年截留餐费72万余元

       24岁的杨某在北京某大学中心食堂担任服务领班,负责中心食堂的收银工作。2007年7月一天,杨某利用每次去上级单位财务部上交餐费的机会,在电梯里偷偷将当次应上交的餐费扣下一部分据为己有,而且未被发现。

此后,杨某又多次截留餐费。后来学校食堂要求餐费上交时附上当日收银明细的电子表格,但杨某修改了收银机器出具的明细表格,平衡了账目。从2007年下半年到2010年4月间,杨某共贪污中心食堂餐费72万余元。

      2010年4月,杨某不辞而别离开了单位,接替杨某工作的同事在核查账目时发现了餐费的巨大亏空。2010年7月,海淀区检察院依法对杨某以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并决定对其进行网上追逃。9月,杨某在浙江省杭州市某旅馆办理入住手续时被民警抓获。11月,检察院以杨某涉嫌贪污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解析

      合同工也可以有公务性

      杨某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是国有单位合同制工作人员,主要负责食堂就餐人员的餐卡办理、退卡和储值的相关管理工作,包括餐费核对、保管和上交等。

虽然杨某的工作权限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但从杨某所从事的日常业务来看,其工作中的具体行为已具有了一定的公务性。因此,本案中杨某的主体身份应认定为“受国有事业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

同时,杨某实施犯罪的手段主要是利用其负责管理中心食堂餐费的工作便利,修改对账表、截留应交餐费贪污公款,符合刑法第182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

      财务监管不力致经办人难抵诱惑

      随着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合同制员工数量增加,合同制员工职务犯罪的案件数量日趋增长。除了员工法律意识缺失、监管力度不严等问题,此类案件多发的原因还有以下三点:

      一、财务管理“一人堂”普遍,权责分工不明

      许多国有单位的财务管理存在部分环节一人全权负责的情况,甚至有部分单位在财务管理过程中,权责划分混乱,部分人员同时身兼数职,负责多个环节的工作,甚至出现杨某这种情况,同一人既负责餐费的收取,又负责餐费账目的核对,形成了“自己监督自己”的逻辑怪圈。

      二、薪酬较低诱使犯罪发生

       一些国有单位的日常工作岗位,合同制工作人员的薪酬普遍较低,但其负责管理的国有财产却数额庞大,这就如同将巨大的诱惑直接置于其面前,将预防职务犯罪的希望维系在员工自身的道德自律上。加之部分岗位流动性较大,单位无法对工作人员进行及时、有效、充分的岗位廉政教育,更使得这些岗位工作人员犯罪可能性大大增加。

      三、缺乏财务定期审查制度

       许多国有单位有较为完备的财务监管制度,但财务监管停留在静态监管的层面,对不定期的财务管理各环节的抽查较为缺乏,尤其对入账前的账目监管存在较大疏漏,给像杨某一样的一线收银员的职务犯罪留下了漏洞。

      (本文来源:北京日报 ) nete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