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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专家深陷潜规则
办案检察官认为:遏制医疗领域商业贿赂,强化监管是关键
韦迪雄,海南省三亚市人民医院原院长,是目前海南省急救医学专业为数不多的主治医师,擅长内科医疗尤其是内科危重急症的抢救。就是这样一个功成名就的医院院长,一个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内科学教授,却深陷“潜规则”不能自拔,成为商业贿赂的牺牲品。
功成名就,时代宠儿步歧途
1984年,韦迪雄到三亚市人民医院工作。凭着天资聪颖,靠着他的医疗专业知识,他很快博得了医院领导的器重。在几年的时间里,他一帆风顺地从科副主任、科主任升至副院长,1994年被任命为三亚市卫生局副局长,兼任三亚市人民医院代院长。一年后,他成为该医院院长。当时,韦迪雄成了同龄人眼中的时代宠儿,成了同学朋友中的佼佼者。
本来,韦迪雄在这个舞台上可以大显身手,为医疗事业建功立业,可惜,他选择了一条错误的道路。
他当上医院代院长后,还比较谨小慎微,在购买医疗设备、药品时,客户给回扣他都婉言谢绝。但2005年下半年,韦迪雄开始变了。
海南某药业公司陈经理找到韦迪雄,请求采购他们公司的药品,并示意不会白关照。陈经理所在公司的药品售往三亚市人民医院后,陈经理送给韦迪雄一个红包,韦迪雄打开一看,是1万元,想接却没敢伸出手。陈经理似乎看透了他的心思,劝他说:“这事没有第三个人知道,再说,如今医疗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韦院长购进了我们的药品,给一些辛苦费也是当今的行规。”一席话打消了韦迪雄的顾虑,于是,韦迪雄大大方方地将钱接过塞进了公文包。
虽然他早有贪欲之心,但毕竟收钱是头一回,一连两个晚上难以入睡。过了几天,看周围的人没什么反应,他才放了心。
没过多久,海南另一家医药公司的经理王某送给韦迪雄2万元感谢费。韦迪雄渐渐感到拥有权力的好处。
没想到正是这3万元的贿赂款,成为他落入法网的导火索。海口市秀英区检察院受海南省检察院指定受理此案。在证据面前,韦迪雄交代了收受6家药业公司8万元好处费的犯罪事实。
玩权弄术,发包工程吃贿赂
按照常理,此案该结案了。可办案检察官联想到在走访医院职工时,听到对韦迪雄还有不满的议论,觉得韦迪雄没有彻底交代。
办案人员经深入侦查发现,2006年1月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海南分公司在三亚市人民医院的医技楼和外科住院大楼工程对外公开招标过程中中标,可医院迟迟不与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按照中标通知书的规定,中标人须在2006年2月25日前与招标人签订承包合同,项目工程须于2006年4月25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到期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要办理延期手续。否则,该工程将重新发包。对这样的规定,中建二局海南分公司还有韦迪雄,都是清楚的。
中了标却签不了合同,情急之下,中建二局海南分公司的代表郑碧俊(另案处理)在2006年1月27日送给韦迪雄一张存有10万元的银行卡。
10万元的大礼送出后,郑碧俊发现韦迪雄还是不提签合同的事。郑碧俊只得又向已送给韦迪雄的那张银行卡中存入40万元。2006年3月17日,三亚市人民医院与中建二局海南分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
心存侥幸,错失改过良机
恶性竞争使得医疗、药品涨价难以遏制,引出看病难看病贵的社会热点问题。对此,卫生部在去年作出规定,凡在去年9月30日之前,交代了问题并积极退赃,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也没有损害单位的利益,没有拿了好处乱办事的可酌情处理。对于这样的规定,韦迪雄没有理会。
他念念不忘自己的教授身份及为社会作出的贡献,他想即使犯案也可将功抵过,受到从宽处理。抱着这样的想法,他一直在观望,直到在媒体上看到医疗系统因商业贿赂被查处的案例频频曝光的报道后,才开始下决心,准备在去年10月10日三亚市医疗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大会后向组织讲清自己的问题。可没想到,当年10月9日他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目前,海口市秀英区法院正在审理韦迪雄涉嫌受贿案。
案后沉思:强化监管抓源头
韦迪雄任院长之后,在抓医院基础建设、人事制度改革、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等方面的确下了一番功夫,但他也没忘记为自己捞好处。
韦迪雄走上商业贿赂道路的成因,有着与其他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诸多共性,但也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
韦迪雄在庭审陈述时说:“当时真不该收这些钱,现在说什么都晚了,我面对现实深刻反省,愧对党和人民的培养,我悔恨万分。”
据介绍,韦迪雄涉嫌收受中建二局海南分公司50万元,但他都分文未动,将银行卡藏入家中,这是因为他既没有贿的性情,也没有嫖的恶习。但为何韦迪雄最终又马失前蹄呢?问题的关键在于,他是医院的院长,没有人能管得了他。加之,自我约束心理渐渐消失,他最终倒下。
韦迪雄一案主诉检察官王亚清在分析韦迪雄腐败的主观原因时也指出了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要是国家实行医药、医疗事业市场化的同时,相关制度和监管机制的设置出现断裂。
针对韦迪雄涉嫌受贿案暴露出的问题,办案检察官认为,要有效遏制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犯罪的势头,强化监管是关键,必须依托打击、查处效应,对重点和关键部位进行预防性监管。在医院内部,加强对医院院长、药品采购人员等实权人员,对药品采购、基建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从内部堵住商业贿赂的通道。在医院外部,加强对医药代表的监管。同时,建立“医疗系统行贿受贿不良记录数据库”,并将其纳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这样既是对有不良行为人员的一种惩罚,对其他想进行商业贿赂的人员也是一种震慑。(摘自2007年7月17日《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