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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制度

北京大学医学部关于实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的规定

发布日期:2006年01月12日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提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自觉性,特建立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第二条  谈话对象
(一)处级领导干部;
(二)直属单位负责人;
(三)根据信访和举报需要谈话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谈话责任制
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委监察室、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一)处级领导干部由主管领导和纪委书记、副书记负责;
(二)直属单位负责人,一般情况下由主管行政领导负责;
(三)信访监督谈话由纪委监察室或谈话对象的主管领导负责。
第四条    谈话内容
(一)党风廉政教育谈话。向新提拔的领导干部介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提出廉洁从政,模范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的要求;听取谈话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提供《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手册》。
(二)信访监督谈话。对群众反映领导干部思想、工作作风方面的问题,约当事人说明情况。
第五条    谈话方式
(一)个别谈话;
(二)集体谈话;
第六条    回访
通过座谈会、民主测评对谈话对象进行回访。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2年4月25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