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党内法规制度
关于北京高等学校校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考核和巡视检查办法
中共北京市教育工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对北京高校校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市委办公厅转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和巡视检查办法
>的通知》(京办发【
1999】59号)和市教育工委制定的《北京高等学校校级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京教工【1999】1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巡视检查的部门和范围
市委教育工委协助市委组织部对市属(市管)高校校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和巡视检查,配合中央有关部委对双管高校校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和巡视检查。
各高校党委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和检查。
二、考核、巡视检查内容
(一)校领导班子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履行全面领导责任的情况。
1、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情况。
2、贯彻落实中央和北京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的情况。
3、坚持从源头治理腐败,结合本校实际进行具体治理和采取防范措施的情况。
4、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宣传的情况。
5、建立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报告、监督、检查、考核、责任追究制度和校务公开制度的情况。
6、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任务的情况。
7、对党政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综合指标评价的情况。
(二)校党政正职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的情况。
1、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与学校的整体建设和发展一起部署、落实、检查、考核,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情况。
2、党委书记执行责任制的检查监督班子成员和各部门责任到位、配套制度落实和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校长执行和监督检查各部门的校务公开制度的情况。
3、亲自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与难点问题的情况。
4、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廉洁勤政,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表率的情况。
(三)校领导班子副职和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履行直接领导责任的情况。
1、协助党政正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成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专项工作的情况。
2、在分管的业务工作中,坚持标本兼治,从源头上完善管理和监督机制,具体治理腐败现象,解决党风廉政建设等问题的简情况。
3、对分管部门、单位的党政一把手,进行党风廉政建设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情况。
4、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勤政的情况。
三、考核、巡视检查方法
(一)考核方法
1.北京高校校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在市教育工委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教育工委干部处组织实施。
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与校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必要时进行专门考核。
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要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4.考核工作的基本程序按照中组部《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第四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5.市委教育工委干部处会同有关部门,派人参加高校校级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听取校级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汇报,负责收集各校党委关于校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报告;负责考核的反馈工作。
(二)巡视检查方法
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巡视检查工作,在市教育工委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教育纪工委组织实施。巡视检查邀请市教育工委领导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风廉政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和群众代表参加。
2.巡视检查工作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定期巡视检查主要采取参加被查单位有关会议,听取被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的情况汇报、向领导班子成员了解情况、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或者找有关人员谈话,发放调查问卷、查阅有关会议记录和相关工作资料等形式进行。不定期巡视检查主要采取专项检查、问题调查、信访核实、案件检查、执法监察等形式,并与日常的纪检监察工作结合进行。
3.巡视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巡视检查情况向市委教育工委和市纪委报告。
四、考核、巡视检查结果的运用
(一)干部人事部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巡视检查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市委教育工委定期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取得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对存在问题的,督促改正,对问题比较严重的责令整顿,限期改正,必要时采取组织措施予以处理。
(三)在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中,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为优秀的,作为评定优秀等次的标准之一;评为良好的作为评定称职等次的标准之一;评为一般的作为评定基本称职的标准之一;评为差的定为不称职。
(四)对于严重违反《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关于对北京高等学校校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细则》的,按照其规定,追究责任,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纪律处分。
五、考核、巡视检查工作的要求
l.考核、巡视检查部门要根据当年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市委教育工委和市纪委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任务及要求,确定对校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巡视检查的具体内容。
2.考核、巡视检查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精心组织考核、巡视检查工作,严格遵守考核、巡视检查工作纪律。
3.市委教育工委干部处和市教育纪工委要加强与高校的联系,交流工作情况,加强工作研究,完善考核、巡视检查工作。
六、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党的工作归口市委教育工委管理的高等学校、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北京教育考试院和北京教育音像报刊总社。
(二)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办法。
(三)本办法由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北京高等学校校级领导班子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估指标体系》
北京高等学校校级领导班子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评估指标体系
评估
对象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分值
|
评估办法
|
||
一、
领导
班子
履行
全面
领导
责任
100分
|
1.1
|
体制机制建设
|
1.党委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列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
2.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组织协调六项职能(见说明)
3牵头部门必须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必须做到年初有布置、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必须协调解决问题。
4协办部门确保责任主体工作到位,确保协办任务完成。
5建立并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校长主抓、教代会监督实施,纪检监察部门督促检查,院办公室组织协调的校务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
25
|
1.党委研究学校廉政建设工作每半年少于一次的扣4分。
2纪检监察部门六项职能发挥不到位的扣4分。
3牵头部门未做到“三个必须”的扣4分。
4协办部门未做到“两个确保”的扣4分。
5未建立校务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扣9分。
|
查阅记录与资料。
组织民主评议与民主测评。
召开座谈会
|
1.2
|
贯彻上级精神
|
1.及时贯彻落实中央、教育部和北京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部署和要求。
2.定期分析研究本校党风廉政情况,确定本年度群众反映的难点和热点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3,制定本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
|
10
|
1,未及时传达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精神的扣4分。
2。未进行本校党风廉政建设分析报告的扣3分。
3.未制定本校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的扣3分。
|
查看会议记录。分析报告和廉政工作计划。
|
|
1.3
|
宣传教育效果
|
1.把党风廉政教育列入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和党员干部政治政治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做到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
2结合实际,围绕中心任务,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进行党性党风党纪的教育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3.利用学校广播台、电视台、计算机网络、校报、宣传栏(板报栏)进行反腐倡廉宣传,营造氛围。
|
15
|
1.党风廉政理论学习“五落实”未到位的扣2分。
2.中心组专题学习党风廉政内容每半年少于一次扣2分;出勤率低于80%(含)的每次扣一分。
3.党风廉政专题教育年内少于一次的扣4分。
4.未利用六种宣传形式进行反腐倡廉宣传的,扣6分。
|
查阅学习和教育活动的记录资料。
实地查看。
|
一、
领导
班子
履行
全面
领导
责任
100分
一、
|
1.4
|
配套
制度
建设
|
1、报告制度。2、监督检查考核制度。3、责任追究制度。4、校务公开的保障制度。
|
10
|
1、缺一种制度扣一分。扣满4分止。
2、制度执行不到位的扣6分。
|
查阅
资料。
听取
汇报。
|
1.5
|
完成
任务
情况
|
1、圆满完成本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要任务。
2、认真接待和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坚持严肃执纪,查办案件及时,结案率高。
3、坚持纠建并举,不正之风得到纠正。
4、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围绕重要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等工作,开展行政监察工作,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
10
|
1、年度专项主要任务未完成的每项扣4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受到上级表扬的加10分;受到批评的扣10分)。
2、未按规定时限处理信访件的每件扣3分。
3、对执法机关提出的处理决定和建议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执行或回复的每件扣5分。
4、不正之风纠正不力的扣3分。
5、未按要求开展行政效能、执法检查的和从中发现违纪违法案件不查处的每件扣5分(多项未达标的扣合记分)。
|
查阅
资料
听取
汇报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