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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制度

 北京大学医学部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2001年5月14日修订)

发布日期:2006年01月12日 阅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北京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结合医学部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指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责任的制度。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两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范畴,与医学部各项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五条  北京大学医学部党委对医学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负总责。行政领导班子对医学部行政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主任负总责。党委书记、主任分别对医学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党政副职根据分工,对分管单位和部门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院、社文部、后勤服务总公司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总支)书记负总责。党政正职领导对本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正副院长对其助理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院长助理协助院长抓好分管部门及其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并负重要领导责任。
机关各部处、直属单位、群团组织的领导班子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正职领导对本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副职领导干部根据分工,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机关党委对机关各部处正、副职领导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教育、监督、检查责任。
产业总支及校办产业办公室对下属企业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教育、监督、检查责任。
第七条  纪委、监察室在医学部党委、行政和北京大学纪委、监察室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能,协助党委、行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医学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医学部两级党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认真执行医学部有关反腐倡廉和关于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的制度和规定,定期分析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有关规定,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意识。
(三)落实党和国家廉政法规以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并完善部、院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搞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决策程序进行;健全办公会议及部、院务公开等制度,增强工作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
(五)做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开好每年一次的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自查自纠,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生活会记录及时上交组织部,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有关情况。
(六)履行监督职责,每学期末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每年年底结合工作总结、述职等工作搞好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规章制度。平时发现本单位党员和干部中出现违法违纪现象要及时采取措施。对违纪线索要及时向纪委监察室报告,并在上级纪委监察室的指导下组织调查或做好配合工作。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据党纪政纪条规做出处理。
(七)重视和支持纪检监察工作,每学期听取纪检、监察工作汇报不少于两次。领导和组织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坚决纠正和制止在招生与毕业分配、医药购销与医疗活动中的各种不正之风。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为纪检监察机关解决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  医学部两级党政正职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和本部、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需要,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及其职能部门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分工和具体责任,认真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健全制度,加强领导。
(二)调查并经常分析研究本部、院党风廉政建设现状,掌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领导班子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针对问题制定改进措施。
(三)自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遵守办公会议制度和有关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认真贯彻重大问题、重大事故(事件)报告制度,避免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主动将涉及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群众关心的一些热点问题和其他重要问题提交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并及时公开有关信息。
(四)对关系医学部、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涉及领导干部的重要信访件及重大案件线索亲自阅批、督办,对大案要案亲自过问,及时向党委报告。帮助纪检监察或有关部门排除案件查处中的阻力和干扰,支持监督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五)对本部、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干部廉政、勤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经常查询、监督和检查副职领导分管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应当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六)领导和参与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廉政勤政情况的检查、考核,及时发现问题,认真研究解决。
(七)教育和监督领导班子成员坚持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组织开好本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针对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按分工参加党建责任制联系单位或分管单位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
(八)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等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住管好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预防违纪违法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行为的发生。
    第十条  医学部两级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协助正职领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分解下达责任目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组织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分管部门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情况的检查、考核,加强对分管部门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教育、管理和监督,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向正职领导报告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三)及时解决分管单位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纠正分管单位发生的不正之风,做好责任范围内的信访件核实工作,对重要举报和重要案件要亲自督办或查办,积极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并及时向正职领导汇报。
    (四)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要求自己,教育并管住管好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医学部纪委、监察室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医学部党委、行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结合医学部实际,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提请医学部党委或行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负责其实施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二)坚持以教育为主,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三)协助医学部党委、行政制定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及时向医学部党委和北京大学纪委监察室汇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会同医学部党委组织部对管辖范围内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受理对医学部党组织和党员及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举和控告;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有关部门依照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医学部机关各部处室、直属单位、群团组织的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情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三)公开办事规则、办事结果,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四)结合业务、管理工作,制定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健全监督机制。
(五)每年年末进行一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自查,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六)及时纠正本单位的不正之风。接到重要举报或发生重要案件及时向上级报告,主动组织或配合纪检监察等部门对本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部机关各部处室、直属单位、群团组织正职领导的主要责任:
(一)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结合和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及本部门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分工和具体责任;定期分析研究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现状,认真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二)自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遵守办公会议制度和重大问题决策程序,及时公开有关信息,认真执行重大问题报告制度。
(三)对涉及职责范围的重要信访件亲自组织查办,对重大案件线索及时向党委或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积极配合和支持有关部门做好案件查处工作。
(四)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廉政、勤政情况进行教育、监督、检查、考核。监督和检查副职分管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针对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五)积极参加党支部活动,支持党支部工作。
(六)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教育并管住管好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预防违纪违法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行为的发生。
第十四条  部机关各部处室、直属单位、群团组织副职领导的主要责任:
(一)协助正职领导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督促、指导分管科室分解下达责任目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在分管科室的落实。
(二)加强对分管科室及其干部廉政、勤政情况的检查、考核以及教育、管理、监督,及时发现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向正职领导报告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三)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信访核实工作,支持执纪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四)积极参加党支部活动,支持党支部工作。
(五)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严格要求自己,管好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
   
第三章  
    第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
    (一)医学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按北京大学有关规定进行,医学部两级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和民主评议等结合进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必要时组织专门考核。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具体考核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考核结果记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应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改正,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单位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纳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并于每年年底写出专题总结,报医学部纪委。责任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应将自己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书面向医学部党委报告。
第四章  
第十七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应采取戒勉谈话、行政告诫或通报批评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纪委要加强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对医学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未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的,其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规定由医学部党委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
第二十条  医学部两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责任制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一)对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部署和要求,不传达贯彻,不结合实际组织实施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调整其职务;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明确提出从源头治理的问题不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具体治理、防范措施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调整其职务。
(三)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不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或者不按规定内容、程序召开领导班子生活会,不按要求参加下一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调整其职务。
(四)不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或虽已制定,但不督促落实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调整其职务。
(五)对所辖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考核和检查,或者不按规定向上级机关报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调整其职务。
(六)在年度考核中,由于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被评定为不称职的,调整其职务。
(七)对人民来信来访不认真处理,对群众反映的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突出问题应当解决而不解决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调整其职务。由于工作不力、不当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八)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九)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
由于管理混乱,致使国家、集体财物被大量贪污,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其中,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十)任免干部不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个人专断或少数人决定,造成用人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提拔任用有明显违纪违法行为人员的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十一)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或集体私分、滥发钱物,或组织用公款到国(境)内外旅游,以及其他方式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十二)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工作,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十三)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知情不管,责令其辞职或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十四)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凡有上述情形之一者,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医学部机关各部处室、直属单位、群团组织的领导班子、正副职领导干部违反本责任制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一)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职责,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不研究、不部署、不检查,或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解决,放任自流或敷衍塞责,贻误工作的。
(二)对本单位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设置障碍或不按有关规定处理的。
(三)对医学部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上级交办的重要群众控告申诉信件或违纪违法案件,无正当理由积压三个月以上不办理的。
(四)由于玩忽职守,不负责任,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医学部和师生员工的财产或生命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的决定,或者独断专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
(六)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推荐、选拔任用明显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审计、统计、招生、考试、职称评定等项规定,弄虚作假的。
(八)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务规定,隐瞒、截留应上缴国家和医学部收入,私设“小金库”,或挪用教学、科研专款资金的。
(九)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或者包庇、纵容的。
    第二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与一般领导责任者的区别。
    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自己应管的工作或应由其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一般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重大问题失察或发现后纠正不力,以致发生重大事故,对造成的损失负一定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或者免于处理:
发生问题后能主动如实向组织检查、改正错误的;
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针对存在问题能够认真总结,汲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效果明显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干扰案件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二)明知错误,仍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受到批评,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三)因未尽职责,致使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案件或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责任制,应当追究责任的,由医学部党委及组织部或纪委、监察室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医学部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医学部主任、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部两办、纪检、监察、组织、宣传、人事、审计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
第二十七条  宣传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手段向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宣传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正确的舆论引导和监督,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北京大学医学部纪律检查委员会、北京大学医学部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