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党内法规制度
北京市关于严禁借公务之名旅游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坚决制止公款旅游,持续推进党的作风建设,依据中央有关禁止用公款旅游的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全体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
第三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大力发扬艰苦奋斗和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自觉抵制铺张浪费和奢靡之风,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控制公务外出事项,不组织、不参加各类用公款旅游的活动。
第四条 严禁借出差、开会、招商等公务活动名义用公款旅游。国内差旅应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按计划执行,要严格控制人数,与公务无关人员不准参加。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公务期间不得到风景、名胜区游览,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财经纪律,超支费用不予报销。
第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到本市以外特别是旅游城市和风景名胜区组织召开会议,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在外地组织会议的,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本市召开的所有会议都不得用公款组织游览等活动。
第六条 严禁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联系友好城市(友好单位)、慰问在外地对口支援和挂职培训的干部为名变相用公款旅游。凡是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及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学习考察等外出活动一律不得组织,如确有必要跨地区、跨省市外出学习考察的,要严格按照中央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七条 严禁以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为名组织单位干部职工公款旅游。严格按照中央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充分利用本地资源,就地组织学习参观活动。确需去外地的,要就近选择适当的地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严禁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以考察、学习、研讨、培训、招商、参展、参加会议、出席庆典、开工仪式等各种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不得安排无实质内容、无实际需要的一般性出访和考察培训活动。要从严掌握因公出国(境)任务安排,不得将因公出国(境)作为领导干部福利待遇。出访团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控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不得擅自绕道旅行或者延长在境外停留的时间,不得携带配偶和子女同行。必须严格执行因公出访经费先行审核制度,严禁向企业、事业单位等摊派、转嫁费用。
第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公务外出审批制度和外出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销等财务制度。公务外出审批部门要严把审批关,堵塞公款旅游漏洞。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严格支出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公款旅游违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力度严肃查办用公款旅游的案件,并选择典型案例予以通报。对违反规定用公款旅游的,除由个人承担全部费用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单位违反规定组织外出公款旅游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