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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依法采用“两指”“两规”措施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年01月12日 阅读次数:

  

(中纪发〔199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即“两指”),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即“两规”),是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党纪、政纪案件的必要措施。实践证明,正确采用这项措施对于突破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应当继续依法采用。当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采用“两指”“两规”措施情况总的是好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保证纪检监察机关正确采用这项措施,进一步加强查办案件工作,防止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特作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司法手段,不准使用司法机关的办公、羁押场所和行政部门的收容遣送场所。
二、不准修建用于采用“两指”“两规”措施的专门场所。
三、严禁搞逼供、诱供,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严禁打骂、侮辱人格和使用械具。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对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中央纪委、监察部报告。
中共中央纪委
监      察    部
一九九八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