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首页» 规章制度» 党内法规制度

党内法规制度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落实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年01月12日 阅读次数:

  

(中纪办发[2000]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中央金融纪工委,中央企业纪工委,军委纪委: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精神,中央纪委于今年5月印发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和〈省(部)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或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任职情况登记表〉的通知》(中纪发[2000]4号)。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目前中央纪委和各地、各部门正在分别对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和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任职情况进行清理。为保证今年落实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规定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根据中央纪委领导同志近几次讲话精神,现就清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抓紧做好地(厅)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的登记摸底工作。登记表必须由领导干部本人填写,内容要真实、具体、准确。在普遍登记摸底的基础上,对登记情况要进行汇总、分类,研究确定应该纠正的领导干部初步名单。同时,对那些有违反规定嫌疑、登记情况不清、疑点较多,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导干部有重点地进行初步核实。
二、要结合本地、本部门、本系统的实际,进一步细化政策界限。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纪检组(纪委)要依据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精神和“中纪发[2000]4号”文件的原则规定,结合本部门、本系统的职责范围、业务特点,明确规定本部门、本系统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不得从事的个人经商办企业的领域、范围,以及具体项目和业务。规定既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又要坚持与公共利益不冲突原则,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求全但求准。各单位研究提出的具体政策规定经党组(党委)审议后,于7月底之前报中央纪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规定,报本级党委审定后,报中央纪委备案。
三、认真抓好个案纠正处理工作。各地方、各部门在9月底之前,对地(厅)级干部明显违反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精神和“中纪发[2000]4号”文件等规定的个案要研究,提出纠正处理意见,经党委(党组)研究同意,报中央纪委审定后,再进行处理。
地(厅)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清理纠正工作,原则上按领导干部的行政隶属关系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报送的材料请送中央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
                                                                                       2000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