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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部关于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医学部关于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医(2005)党字13号
各院、机关、后勤党委,护理学院、公共教学部、产业总支:
各院(部)、机关各部、处及直属单位:
经2005年5月24日医学部第6次党委会及2005年5月30日医学部第17次部务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医学部关于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印发各单位,请认真学习。
中共北京大学医学部委员会
北 京 大 学 医 学 部
2005年6月2日
医学部关于党政领导班子落实 “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
为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根据《北京大学关于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结合医学部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医学部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部门、北京大学的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医学部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涉及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3、医学部年度工作部署及年度工作计划;
4、医学部年度教育事业费、卫生事业费、基本建设经费、修购专项经费和教学、科研、公共设施重大项目等经费预、决算及调整;
5、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6、党风廉政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7、医学部学科及专业设置、调整及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
8、医学部及附属医院机构设置、撤并、隶属关系的变更、调整以及人员编制;
9、医学部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10、医学部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奖惩事项及教职工年度考核;
11、工资待遇、医疗、住房、职称、津贴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2、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3、基础设施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
14、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5、医学部产业的开发和产权变更;
16、医学部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7、党委及行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18、医学部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医学部所属医院、学院、机关部处正职干部提名及直属单位干部任免;
2、校本部及医学部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全国、市、区人大、政协委员会候选人的推荐;
4、医学部骨干企业决策层组成人选的提名;
5、医学部的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6、医学部专门委员会和领导小组的建立、调整、撤消、章程及人员组成;各二级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及医学部学科评审组组成。
(三)重要项目安排
1、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
2、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以及对外投资项
目;
3、“211工程”、“985工程”建设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北京大学的有关规定,北京大学医学部实行主任负责制。部务办公会对医学部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
部务办公会讨论事项,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医学部主任具有决定权。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出席部务办公会的正式成员为医学部主任、书记、副主任、副书记、纪委书记,医学部两办主任、副主任列席。根据工作需要,由医学部主任确定,可以邀请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出席党委会的正式成员为医学部党委委员。医学部两办主任、团委书记、工会主席列席党委会。必要时,经党委书记或副书记确认可请有关领导及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列席。
(三)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部务会或党委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程序进行论证。
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部务会或党委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北京大学医学部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部务会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医院、学院、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副职干部任免,部务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部务会或党委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医学部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部务会或党委会议决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三)职能部门需要提交部务办公会或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向主管领导请示,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主管领导同意后填写议题提案单,交两办汇总并报医学部主任、书记最后审定。未经医学部主任、书记审阅的议题,不列入部务办公会或党委会议程。需要会议决议的重大决策、重要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以及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应在会前充分论证和协商,并由主任、书记、主管领导研究后列入议程。
(四)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有关部门应准备书面材料,并交主管领导审阅后,按需要份数准备齐全,交医学部两办。除特殊情况外,会议一般不讨论临时提交或未准备书面材料的议题。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五)部务会、党委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会议表决有效。如有重大议题或者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会议表决事项,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事项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应采取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对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医学部主任、党委书记有权作最后决定。
(六)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回避。
(七)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落实部门和负责人。
(八)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分工组织实施
医学部两办负责督办、催办会议各项决议的贯彻落实,部务会,党委会决策的事项,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会议决议,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可能按原决议执行时,应由主管部领导报医学部主任同意后,提交部务办公会进行复议。
医学部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材料、设备采购,药品、医用耗材,按国家规定需要招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结果报告部务会。
(二) 加强监督检查
部务会、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两办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主任、书记汇报。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医学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医学部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