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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制度

关于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年08月24日 阅读次数:

  

北医(2005)部字137号
各院(部)、机关各部、处及直属单位:
各院、机关、后勤党委,护理学院、公共教学部、产业总支: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针对医学部实际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2005年8月31日北京大学医学部第24次部务会讨论,特提出并重申如下要求:
   一、医学部本部各单位的所有收入必须纳入医学部财务,医院各部门、各科室的所有收入必须纳入医院财务统一管理与核算,不得坐收坐支、截留、私分或私设"小金库",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单位收入存入银行。已经私分的违规所得,由单位负责人负责追回,并上缴财务部门。
   二、严格执行收费立项规定。各项收费必须立项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收费,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三、加强财务管理。逐步将职工个人的奖金和劳务费等通过银行进入个人工资帐户。规范财务报销手续,所有报销单据(含校内转帐、核销业务)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或经费负责人签字,任何人不得冒用他人名义在报销凭单上签字。
   四、各单位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资金的取得和使用的合法性负责。财务应公开透明,不得隐瞒、转移;不得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不得用办公经费及科研经费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虚报人数冒领劳务费、津贴;不得以虚报临时工人数或截留临时工工资等方式,为小集体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虚列名目支取现金随意支配或将劳务费据为己有。
   五、不得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对顶风违纪的领导干部,根据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党的纪律严肃处理党风方面若干突出问题的意见》(中纪发〔2005〕2号),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
六、各级监察、审计和财务部门负责对本通知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凡违反本通知要求的,一经查出,违规资金全部没收,并追究有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七、本通知自2005年9月1日施行。
北 京 大 学 医 学 部
中共北京大学医学部委员会
2005年9月5日
抄报:北京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