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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明化:源头治理之策
湖南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 孙载夫
随着WTO规则为越来越多的人们所熟知与运用,透明化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它不仅广泛适用于经济、政治、文化等重要领域,而且还深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同样,透明化对以权谋私、行贿受贿、贪赃枉法等腐败行为也具有预防和遏制作用,并且是一种从源头上进行预防和遏制的治本措施。
这里所说的透明化,是一种办事原则和总的要求,即权力在其运行过程中要做到公开、透明,从而使权力的运行处在严格的监督制约之下,这样就能克服权力运行过程中的随意性、主观性、隐蔽性,防止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行为的发生。
透明化——源头治理的有效措施
反腐倡廉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而要达到这一要求,就必须抓住有效规范和制约权力这个关键,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和制度。现实情况证明,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暗箱操作是以权谋私、滋生腐败的温床;权力运行过程越不公开透明、规范约束越少,自由裁量权越大,就越容易诱发消极腐败行为。而要制约权力,遏制腐败,除了进一步完善权力的分配、控制等措施外,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贯彻实施透明化原则,把权力运行置于阳光之下,处在人民群众的严格监督之中,让群众了解权力运行的规则,清楚权力运行的程序和结果,这样就能有效防范和遏制暗箱操作和黑幕交易等消极腐败行为的发生。
源头治理的关键就在于通过对体制、机制、制度的改革和创新,逐步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江泽民同志指出:“依靠体制创新抑制腐败现象,是我们在实践中取得的一条重要经验。好的体制,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制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反之,不好的体制,则会导致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要着重抓住那些容易产生腐败现象的环节来推进体制创新工作,特别要搞好人事、财政、分配等方面的体制改革。”我们要按照这一要求,在总结经验、找出差距的基础上,努力把透明化原则贯穿和渗透到体制机制制度的改革中去,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一是在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中科学设计并合理配置一套实现权力运行透明化的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确保国家权力机关、党的纪检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对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同时,应重视和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作用,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及其他社会团体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使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处在社会各方面的严密监督之下,使以权谋私、贪赃枉法、暗箱操作等腐败行为及时得到查处。特别是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要努力提高干部人事工作的透明度。通过群众的参与和监督,努力消除和克服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二是要进一步深化具体管理制度的改革,努力提高人、财、物管理的透明度。要继续抓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构建一套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权力运行机制。对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的行政审批,要坚决予以取消;能够用法律法规来规范的,都应依法行政;对凡是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事项,都要通过市场机制来运作。要稳步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大力提高公共财政预算和收支的透明度。部门预算要逐步细化,以增强资金分配的透明度。要积极推行公务消费货币化、公职人员收入透明化等措施,增强公职人员收入和支出的透明度。
透明化——依法惩腐的重要前提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五大确立的治国基本方略,也是反腐败斗争必须遵循的重要指导方针。实践证明,只有把反腐倡廉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才能有效地预防和遏制腐败。而贯彻实施透明化原则是实现依法治腐的重要前提。没有公开透明,就谈不上民主法制,更谈不上依法治腐。列宁在阐述公开性与建设民主法制国家时说过:“旧政权是少数人的专政,它只有靠警察的狡猾手段,只有靠排斥和排挤人民群众于政权之外,不让他们监督政权,才能维持下去。旧政权一贯不信任群众,害怕光明,它是靠欺骗来维持的。新政权是绝大多数人的专政,它完全是依靠广大群众的信任,完全是靠不加限制地、最广泛地、最有力地吸引全体群众参加政权来维持的。丝毫没有隐私和秘密。”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权力的行使过程应该向人民公开而不能神秘化。这是现代民主法制国家与封建专制国家的本质区别。因此,透明化原则应该成为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成为消除腐败、维护社会公正的有力武器。
由于受传统文化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目前人们的法制观念还有待提高,“法藏官府,秘而不宣”,“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不时出现;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习惯于按“红头文件”办事,而不够重视依据法律法规办事,只注重对上级负责而不注重对法律法规负责,甚至宁愿违法也不愿或不敢违背上级领导的“旨意”,以致出现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一些执法机关将执法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公开什么、何时公开、怎么公开,都由执法机关自己决定;有些“公开”不是从执法过程、容易滋生腐败的环节、办事程序和结果等方面公开,也没有明确规定公民在办事公开方面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公民只能被动地接受执法机关的裁决。这些都不同程度地损害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也妨碍了依法治腐工作的深入开展,必须予以纠正。
从贯彻实施透明化原则的角度考虑,今后的依法治腐工作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努力:一方面,要努力提高立法的透明度,制定法律法规的过程要进一步公开。这样,既便于群众知情,也便于群众参与,以提高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性。要进一步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不仅要让党员干部熟悉掌握,而且要让广大群众知悉通晓。另一方面,要努力提高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司法机关要坚持和完善有关制度,将执法依据、案件查处结果和监督方式等向社会全面公开,并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摘自《中国纪检监察报》2002.10.11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