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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以德治国”

发布日期:2006年01月12日 阅读次数:

  

张家口市纪委常委  王振声

一、以德治国及德治的提出
  江泽民总书记在今年1月10日在全国宣传部长座谈会上提出了“两个坚持不懈”,即:“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党中央把以德治国提高到治国方略的高度,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这一重要思想的提出,是对古今中外治国经验的深刻总结,是对我们党“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战略思想的运用和发展,是对我国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完善和创新,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贡献。它对推进我国新世纪的改革发展稳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指导意义。
  在中国,“德治”是古代儒家政治思想和伦理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生活在两千多年前的孔子,就已经看到法律和刑罚并不能从根本上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已经看到人们的道德面貌、道德思想和道德素质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作用。他认为,如何不重视道德教育,一味地依靠刑罚的强制手段,靠强制力来制服那些违反法律的人,人们就不可能产生“羞耻之心”,也不知道违反法律是“可耻的”。因此,他们就不可能在内心中形成一道防御犯罪的堤防。而只是力求逃避法律的惩罚。甚至想方设法去钻法律的空子,一犯再犯,从而陷入邪恶的深渊。从汉代开始,由于儒家思想在意识形态中占有“独尊”的地位,因而“德治”思想在中国古代的治国理念中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但古代儒家的“德治”思想,是有其鲜明的阶级性和历史局限性的,它为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服务,过分夸大道德在社会中的作用,以至于在强调“德治”的过程中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人治”。
  我们要确立的新型社会主义“德治”观,在继承和弘扬中国古代“德治”思想的优良成分、抛弃其糟粕的基础上,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重视道德教育和道德感化的作用,强调选拔干部必须德才兼备的重要性,以及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应当以身作则、注意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的“德治”。这里的“德治”,是在肯定“法治”的重要意义基础上“德治”。是把“德治”和“法治”看作具有同等重要作用的“德治”。这也是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观和中国古代儒家“德治”的重要区别之一。更重要的是,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是以社会主义道德和共产主义道德为基本内容的。是为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服务的,这就同中国古代儒家所谓的“德治”从根本上区别开来。
  二、以德治国的主要内容
  以德治国,就是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围绕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继承优良传统和弘扬时代精神相结合,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注重效率与维护社会公平相协调,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有机联系起来,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这个思想道德体系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通过大力倡导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的社会公德,大力倡导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大力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在全体人民中形成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进步的人际关系。
  以德治国的基本特点是:强调思想教化和精神的力量,强调榜样在引导人和引导社会方面的作用,以风俗习惯、社会舆论、教育修养、善恶评判、良心反省、廉洁自律等遏制腐败,预防和抵御社会丑恶现象。
  三、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法治,而且也需要德治,使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忽视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能达到使我们的国家长治久安的目的。但是,一个时期以来,我们对法治的重要性看得比较清楚,而对德治的重要性却认识得不够。甚至忽视了德治的作用,结果法治也没能收到预期的效果。鉴于此,江泽民同志明确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江泽民同志的这一重要论述,为我们正确处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提供了根本指针。
  法律和道德都是调节社会人群相互关系以及行为的规范,各有其独特的地位和功能。法律带有权威性和强制性,依法治国,避免了随意性、任意性,保证了国家社会生活有秩序进行和人民的合法权益;道德依靠社会舆论,依靠人的价值判断,依靠人的良知和传统习惯来维系,虽没有法律那样的强制度,但在社会生活中也是一种强大的力量,可以说,法律是德治的升华,德治是法治的思想前提,二者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但二者又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和作用。强调用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用强制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这是“法治”的主要内涵。道德也是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它的实施不是依靠强制性手段,而是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使人们自觉地遵守这些行为规范。道德诉诸人们的“良心”,诉诸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所谓“说服力”,主要是指导通过启迪人们的道德觉悟、激励人们的道德情感、强化人们的道德意志、增强人们的荣辱观念,培养和形成古人所说“羞耻之心”,从而使人们在内心上形成道德行为的内在动因,培养和形成人的道德行为的最重要的基础和前提。所谓“劝导力”,就是指导通过形成广泛的道德舆论,培育良好的道德环境,增强人们的道德责任感,使人们认识到,如果一个人不能履行自己应尽的道德义务或者违反了社会的道德要求,就必定要受到舆论的谴责和公众的批评,甚至招致事业的挫折和失败。社会强大的舆论,能够对社会的一些重要问题发生重要影响。这种社会舆论,一旦同内心信念相结合,就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正确把握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方略
  如何才能“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呢?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全面、充分、深入地认识和领会江泽民同志所提出的“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思想,避免认识上的片面性。“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之间的紧密结合,应当成为我们的一个基本方略。由于法律重在惩罚已经违法犯罪的人,而道德则重在教育那些既未违法犯罪,又构不成纪律处分的人,提高他们的道德素质,使他们不去违法违纪,不做有损于道德的事。只有通过大力加强道德教育,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才能使法律建设和法治得到有力的保证,才能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的稳定。
  第二,在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的实践中,应当自觉地把“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联系起来。立法要注意法律的道义基础,把一些最重要、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直接纳入法律的规范中;同时,道德建设特别是道德教育则要把遵纪守法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提出来,使法治和德治能够相互渗透、相辅相成,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对那些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方面出现的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和现象,比如“见死不救”、公务人员的“不作为”、“虐待父母”、“破坏家庭”等,就可以在立法时予以适当注意。这对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改善社会风气,进一步推动法制建设,都是非常有益的。
  第三,在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同进,还要努力建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这已经成为现实生活向我们提出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是关系到我国能否保持社会的稳定、能否更好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至于能否更好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给道德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问题,特别是如何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怎样对待公平和效率问题,等等。我们应当按照“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集体主义为原则”的指导思想,动员各个方面的力量,为早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而努力。
  第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要强调道德教育的重要性,要把对群众道德教育和道德教化的成果,作为我们衡量各个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标准;在思想建设中要努力使道德教育成为改变社会风气、提高人民道德水平的一个重要手段。
  总之,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必须在加强民主法制教育的同时,大力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实践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和文化的社会教育功能,教育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加强党的建设,使广大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带头身体力行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

                                         (摘自北京市纪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