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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土不净:高校领域腐败现象透视
周春红
近年来,高校中的腐败问题时有曝光。据媒体披露,仅2001年,陕西省查办的高校腐败案件就有36起61人,其中涉及处级干部22人。对近几年高校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分析,可以发现高校中的腐败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招生录取
高校招生决定着很多人一生的命运,是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近年来腐败现象集中的焦点。
1、
招生人员索贿受贿。在招生工作中,一些招生人员利用职权大肆收受礼品钱物,甚至明确向学生家长索要。如重庆师范学院学生科一名科长在一次暑期招生中,收受两名考生家长8万元,索取5名考生家长5.8万元。湖北美术学院原副院长李泽霖于1996年7月至2000年10月,利用职务便利,在招生录取工作中为考生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非法收受19名考生家长所送的人民币22.3万元;利用分管招生工作职务之便,收受41名考生家长所送的“好处费”13.38万元,被称为“吃黑院长”。
2、
关系网的“制度化”。在招生录取工作中,一般由计算机控制120%的提档线,这项工作一般难以舞弊。但在这120%之内,谁被退档则学校具有很大的自主权,此时“关系”就会起关键的作用。2001年,上海某大学一份招生材料在网站上被“泄漏”,撕开了高校招生的黑幕。“材料”中令人震惊的是每个陌生考生背后的委托人,委托人中既有市里政要,又有教育部官员和当地教育部门负责人;既有两院院士,还有企业老总等。此事件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中,令人担心的不仅是有人递“条子”和接“条子”,而是这些条子被学校堂而皇之地记录下来,并列成一张表供内部讨论,把不正常的、与高校招生规则相悖的现象“制度化”。
3、
机动指标的违规使用。按照规定,各高校应严格执行不达录取分数线一律不予录取的政策,但近两年却出现了一些利用机动指标与“权”“钱”交换的腐败现象,即与录取分数线差几分的考生因为有某种“权力关系”,再交几万元钱就会被录取,有的甚至不交钱也被录取。每年各大高校都有一些虽然达到分数线,但因为分数较低的考生被退档,而另一些分数更低的考生,则因为有种种关系堂而皇之地走进大学。这种利用权力违规招生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招生秩序,破坏了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4、
保送生招生中违纪违法。保送是对一贯表现优秀的学生赋予“免试”的权利。然而,当有些人凭借“权力”利用保送制度时,保送就成了一种特权,一种有权人的“特权”。由于保送生的招收涉及到高校、中学、招生主管部门、学生家长和其他社会关系等多个环节,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督,因此很容易发生弄虚作假和权钱交易等违法乱纪的行为。而这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又带有较强的隐蔽性,难以及时发现和查处,进而已成为解决高校招生腐败问题的一大难点。从近年来各媒体披露的一些案件来看,保送生名额往往被一些有权人的子女亲属所占有(如各级教委领导、参与保送学校的领导、地方领导等)。曾被媒体披露的湖南省隆回一中、山东省泰安一中保送生舞弊案,就说明了这一点。
二、文凭颁发
文凭是对一个人受教育程度的鉴定,也是一种资格,特别是在就业、干部提拔等方面的一种资格。正因为文凭具有这样的重要性,一些学校和个人便打起了文凭的“主意”。
1、
违规办学倒卖文凭。一些教育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利用所掌握的权力,违规办学倒卖文凭,从中牟取暴利。如广东省高教厅成人教育处原处长周之行,分管全省高等成人教育电视大学招生的**工作,手握审批权。由于其个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了涉及全省15个县市的电大违规办学、违法批准发放电大文凭16740张。在此过程中,周之行共索贿受贿人民币56万元、贪污公款162万元。又如广东省社科院研究生院原院长杨绍练非法倒卖成人教育研究生文凭案,检察机关从其家中搜出数百万元存款单和几十万元现金,并查出其在广州购买了4处商品房。
2、
颁发“注水文凭”。“注水文凭”与假文凭不同,是由高校颁发的“合法”文凭,是真文凭,只是其中水分颇大。据观察,许多国内一流的高校、省级党校都发放了这类文凭。这类文凭的发放,主要是为了学校的某种利益,是权与学、钱与学的交换。目前无须进行严格入学考试的研究生班“遍地开花”,借机公款上学。如学校与某行业联合开设研究生班,入学考试一般是通过各个学校单独命题,被招生的学生所缴纳的费用一般由行业集体掏钱,也有的是行业掏大头,个人掏小头。还有一些是有实权部门的在职领导,由于握有各种项目的审批权,可以给高校安排土地批租、增加经费、提供项目等许多“好处”,一些高校就主动迎合,变相送文凭。这些官员的学费由公家出,论文请人代写,考试有人代考,自己唯一要做的就是拿文凭,取得一个进一步升官的资格。诸如此类的这些文凭从表面上看的确是真的,都是一些正牌大学正式颁发的,但颁发这些“注水文凭”实质是“钱学交易”、“权学交易”,是一种严重的腐败。
三、 职称评审
在高校,职称是对教师学术水平的肯定和认可,并且与工资、津贴、住房等联系在一起。因此,评上高级职称成了很多教师的“奋斗目标”。正因为职称的重要,所以在职称评审中存在着许多不正常现象。
1、
以权谋私。教育系统的一些具有行政职务的教师,凭借手中掌握的一定教育管理权力,在职称评审上总是优先占有名额,而无权者即便你能力再强,也只好慢慢等待。有行政职务的人还可以利用自己角色的特殊,为自己早日评上高一级职称铺平道路,如论文专著请人代写,发表文章权权交易,课题立项捷足先登,成果评奖优先考虑等。
2、
弄虚作假。一些教师由于水平有限,不能写出高质量的论文,于是弄虚作假,拼凑、抄袭他人成果,将他人的成果稍作“修改”,改头换面化为己有。武汉大学经济学院薛某以一本子虚乌有的经济学专著——《发展经济学的新发展》,被破格晋升为教授、博导。山东某大学一名想评博导的教授,拿别人在《光明日报》上发表的文章,换上自己的名字,再复印多份“送审”,差一点被蒙混过关。
3、
行贿送贿。在职称评审工作中,一些高校不以参评者的学术成果、科研能力以及工作实绩为标准,而是看其和评委及领导的关系怎样。因此,每次评审前,这些高校的领导、评委就成了被拉拢的重点对象。被评者为了顺利过关,四处找人递条子、打招呼、上门游说,甚至赤裸裸地以“红包”开路。而一些评委尤为珍惜这种“机会”,凭借手中的权力大肆收受贿赂,给有关人员以特殊的照顾。
四、后勤管理
近年来,随着教育事业的迅猛发展,特别是高校扩招,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巨大,后勤服务规模也空前扩大,这也给一些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
1、
基建工程暗箱操作。一般说来,基建是学校经费支出的最大项目。在基建工程发标、招标和验收过程中,个别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暗箱操作,从中收受、索要贿赂,为自己谋取私利。如陕西经贸学院总务处原处长高汝聪,在负责该学院综合楼报告厅、休息室的装修工程时,施工方表示有“好处费”,当即与对方签订合同,共收受贿赂5万元;北京对外经贸大学基建处原处长高小栋,长期负责学校的基建工程,索贿受贿明目张胆,从1994年至2000年,先后索取贿赂50.5万元;河海大学辽宁新校区筹建办原主任周森希,也是利用担任基建处副处长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施工单位负责人的钱物而走上犯罪道路。在一些高校,基建部门已成为干部违纪的多发点。
2、
采购物资收受回扣。为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各高校每年都会有大量的物资采购活动,包括采购大型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基建维修材料、学生食堂的膳食、校医院所需的药品药材等。个别当事人在大宗物资采购过程中,利用职权收受“回扣”,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广东省高教厅设备后勤办原主任陈冰峰和原副主任张锡源、何启刚等人在为省属高校统购教学仪器设备时,大肆收受“回扣”等370余万元。南京气象学院原副院长蔡云祥也是利用分管、负责学校后勤的职务便利,收受贿赂5万元及诺基亚手机一部。
3、贪污挪用各类费用。少数领导干部和教职员工借筹资办学、办班创收、引入科研经费等工作之便,私设“小金库”,然后伺机贪污、挪用。如南京艺术学院成教院原院长、副院长、会计合伙贪污案,就是通过私设所谓的“院长基金”,堂而皇之地把办补习班收入的60万元公款纳入“小金库”,以发“奖金”等名义私分了其中的30万元。
高校领域的种种腐败问题,不仅严重损害了教育的声誉和党的形象,也引起了广大群众的强烈不满,对此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严加治理。一要加大校务公开的力度,在各高校开展“阳光工程”,强化监督工作;二要加大惩处力度,坚决清除高校领域的腐败分子;三要充分重视对高校教职员工的教育工作,引导他们依法办事,健康有序地开展工作。同时,还应认真研究高校领域现行的规章制度,对一些已经过时或容易引发腐败现象的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
(摘自《中国监察》2003年第15期第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