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学习

理论学习

首页» 理论学习

理论学习

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之最

发布日期:2006年01月12日 阅读次数:

  

党内最早的关于反腐败的文件,是1926年8月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
党内最早设立的专门监察机构,是1927年6月党中央决定设立的党的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
最早明确作出纪律处分规定,是1927年6月中共中央制定和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中作出的规定:对违反党纪的党员,采取警告、公开警告、临时取消工作、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等五种处分方式。
最早设立的检察机关,是1932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监督国家企业和机关的工农检察机关。
最早的一部反腐败法规,是1938年8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的《惩治贪污暂行条例》。
最早的针对党内监督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纪律规定,是1963年中共中央批转的《党的监察工作人员守则草案》。
最早向中央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监督机构,是在1962年根据党的八届十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监察机关的决定,以及全国党的监察工作会议精神而开始设置的。
最早明确提出“党风”这一概念,是毛泽东1942年在延安整风运动中所作《整顿党的作风》一文。
最早提出要重视对党员干部进行法制思想教育,是董必武1956年在党的八大上发言中。
最早提出要注意反对领导干部特殊化,是刘少奇1956年在党的八届二次全会上所作的政治报告中。
最早明确提出要减轻农民负担,是在1978年6月23日中共中央转发湖南省湘乡县委《关于认真落实党的政策,努力减轻农民不合理负担的报告》。
第一次整党整风运动,是1942年开始的延安整风运动。
第一次机构精筒,是1942年开始的陕甘宁边区精兵简政运动。
我们党建国后开展的第一次“反腐败专项斗争”,是1951年开始的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
国家监察部第一次设立,是在1954年9月,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作出决定,设立国家监察部取代了原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
                         (摘自《中国监察》2002年第1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