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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医学部仪器设备竞标采购实施细则
北医[2001]部设实字3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学部仪器设备采购工作,合理应用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与落实我部经济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校务公开制度相结合,建立完善的制约机制,明确责任,保证各类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在设备采购工作中能自觉维护医学部利益,抵制不正之风。
第三条
凡属应纳入医学部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均按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 设备竞标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具体使用单位与设备管理部门共同参与的原则,医学部行政职能部门之间相互协作和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设备竞标采购应根据具体情况,以维护医学部利益为原则,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等适宜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我部仪器设备招标投标活动属于自行组织招标,招标方为医学部,委托代理机构为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该处负责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
第七条 凡应纳入医学部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采购金额的单价或大宗批量一次性在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必须采用招标采购方式。同类设备多单位计划应汇总招标。根据实际情况如有必要,大宗批量一次性在20万元以下的也可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进行。
第八条 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应参与招标采购活动全过程,对整个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并在职能范围内应积极协助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完成好招标采购工作。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参与仪器设备招标活动,并提供设备购置计划、立项批件、论证表和拟购仪器设备技术指标参数要求等文件。
第十条 招标评审小组组成应体现公开、有效和监督的原则,应由以下成员构成:医学部主管领导、校内或校外相关技术专家、教师或学生代表以及监察室、审计室、有关项目办公室、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等部门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 招标评审小组应对厂商信誉和实力、产品性能和指标、技术力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公正地评比,结合医学部实际需求状况做出合理的选择方案,确保投资效益。
第十二条 为体现民主管理和依法行政的原则,由医学部主任办公室、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行政监督机构,对设备采购招标活动行使监督权。
第三章
程
序
第十三条 根据使用单位申请购置仪器设备计划,按规定需列入招标范围的必须按招标采购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招标活动应做好充分的准备,招标项目单位应及时提交立项报告批件、购置计划和论证报告表,确保设备部门与使用单位能够及时共同做好市场调研工作,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五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应及时审核招标项目文件是否齐全(立项报告、购置论证报告、资金)、是否有效(通过一定的审批权限);技术指标性能是否完善、合理,通过审核后选择适宜的招标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招标项目文件编制招标文件。
第十七条 发放招标公告或邀标通知,主要内容应包括:招标说明(招标设备名称、规格及技术参数、数量);投标文件要求(公司合法性文件、资信证明、代理委托证明、产品资料、项目设计方案、公司主要业绩、售前、售中、售后服务承诺等);交标书时间、地点。
第十八条 在招标会议前应对邀标厂商进行资格审定,从公司实力、产品性能、技术力量、公司信誉、服务质量等方面审核,合格厂商才可参与竞标。一般招标投标活动应有三家以上厂商参与。
第十九条 组织招标评审小组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医学部主管领导或委托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主持。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向招标评审小组报告所购置设备的必要性、要求和预期效益。
第二十一条 参与竞标厂商向招标评审小组介绍公司情况、产品性能、售后服务、技术力量等情况,并解答评委提问。
第二十二条 招标评审小组各成员的意见要通过一定的形式集中,,逐步完善评分体系,应具有一定的科学性、有效性和规范化,体现公平原则,杜绝暗箱操作,保证投资效益。
第二十三条
招标评审小组各成员须在评审表中签署意见。
第二十四条 按照设备购置审批权限,10万元以上设备,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应将设备购置论证报告、评审小组意见和审计结果报医学部主管领导审批,100万元以上的应经主任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所购置的仪器设备,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和使用单位共同参与,与中标厂商具体进行技术谈判和商务谈判。
第二十六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应将购置合同草案和设备配置清单以及相关文件提交审计室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 经审计室按特定程序批准后,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代表医学部依法签定购置合同,并按合同条款进行执行和付款。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八条 设备采购应严格按照规定,该招标的必须招标,使用单位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不得随意分解执行计划,化整为零而规避招标。
第二十九条 市场调研和招投标过程中应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给厂商以平等的机会,不得有歧视行为,以保证公平公正地做出竞争方案,使选择结果诚实可信。
第三十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在确定和邀请技术专家应注意保密,在招标评审小组评审以前,不得向厂商泄露。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在市场调研和招投标过程中不得私下与厂商形成某种协议或默契,以免影响招标公开性原则、竞争性原则和公平性原则。
第三十二条 参加招投标活动的所有工作人员及专家,对涉及我校的商业机密都有责任在一定的范围内保守秘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应给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加重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名词解释
公开招标:又叫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在报刊、电子网络或其它媒体上刊登招标公告,吸引众多厂商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选择中标单位的方式。特点是公正公开,但费时,文件多,招标人有资格限制。
邀请招标:又叫选择性招标,由招标单位选择一定数目的厂商,发放邀标通知来参与竞标的方式,特点是省钱省时,但限制了充分竞争。
议标:又称限制性招标,是指招标评审小组通过对厂商的比价、方案竞赛等方式,通过谈判来确定中标者,特点是具有灵活性,可选择到比较理想的供应商,但应加强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医学部各类设备、设施的采购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