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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发布日期:2006年01月12日 阅读次数:

(校发[2000]218号)

第一条 为了准确评价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央、国务院《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层领导干部,是指我校教学、科研、行政、后勤、产业以及其它单位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有关财经管理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包括期间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应当定期接受期间经济责任审计;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期间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审计室依据本规定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期间经济责任审计列入学校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室根据学校要求安排进行。
第八条 学校审计室派出审计组实施审计,在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
第九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领导干部本人及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与财经管理活动有关的全部资料,并填写承诺书,保证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并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述职报告,送交审计室。对于提供虚假资料或隐匿有关资料和情况者,以考核不合格论,并根据情况追究其有关责任。
第十条 审计室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经济管理审计的基础上,分清领导干部本人在依法行政(经营)、规范管理、创造效益等方面应当负有的法定责任和约定责任。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依法管理所在单位财经活动的情况;
2、规范所在单位内部财经管理的情况,包括内部财经管理规章的建设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3、履行财经管理职责的情况,包括在筹集资金、对外投资、收入支出、资产使用与处置、收益分配等方面的管理情况;
4、创造经济效益和其他效益的情况;
5、任期目标完成情况;
6、本人遵守财经法规以及领导干部廉政规定情况;
7、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室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室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本人的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室审定审计报告后,向学校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报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向领导干部本人通报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下达审计意见书。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的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归入干部档案。
第十五条 接受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干部在审计结束后原则上不能对所在单位经费开支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严格作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经2000年12月27日第14次校长办公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