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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文明与反腐倡廉

发布日期:2006年01月12日 阅读次数:

  

金银焕

  党的十六大正式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这不仅在理论上具有创新性价值,而且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看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认识二者之间的关系,对我们拓宽眼界和思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为反腐倡廉提供了清晰的理论定位
  政治文明,是指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是人类在政治实践活动中形成的文明成果。其主要内容体现在政治文化观念、政治法律制度和政治实践行为这三个方面。从文化观念上说,政治文明体现的是民主、平等、自由、人权等观念,追求的是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此外还包括进步的政治思想和政治道德等。从制度上说,政治文明包括完善的民主政治制度和与之配套的政治运行机制、监督机制,以及确保这种制度和机制合理运转的规范程序。从实践上说,政治文明表现为廉洁、高效、民主的行政活动等。
  反腐倡廉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题中应有之义。反腐倡廉就是要反对和铲除一切为了私利而滥用公共权力的丑恶现象,并相应地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运行,同时还要在全社会倡导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弘扬正气,激浊扬清。反腐倡廉属于政治文明的范畴,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政治文明的提出为反腐倡廉提供了明确的理论定位。长期以来,我们主要是从党的建设尤其是从党的作风建设的角度来看待反腐倡廉,实践证明这是正确的。但从深层看,反腐倡廉如果缺乏宏观的理论定位,仅仅停留于具体的操作领域,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实际效果。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看待反腐倡廉,就是从宏观上对反腐倡廉工作进行理论定位。反腐倡廉工作不仅关系到全党的生死存亡,同时关系到整个国家和民族的文明程度,关系到能否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决定了反腐倡廉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政治文明由于植根于不同的生产力条件、阶级关系和文化传统中,因而具有较强的阶级性、地域性和民族性。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有着完全不同于其他政治文明形态的本质特征。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性,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优势”。这一概括是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得出的结论,具有鲜明的时代感和中国特色。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实现。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党的领导是前提,人民当家作主是核心,依法治国是保证。这三者的辩证统一关系表现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鲜明特色,同时也决定了反腐倡廉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具体地说,就是:
  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工作。实践证明,我们党完全有能力领导反腐败斗争取得胜利。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立正确的反腐败斗争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领导体制,作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才能有效地动员和组织全党和全社会的力量反对腐败,依纪依法严惩腐败分子,维护政治和社会稳定,保证反腐败斗争在错综复杂的环境中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健康发展,不断取得新的成效。同时,我们应该以与时俱进的精神,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特别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反腐败的实践。
  把反腐倡廉与民主建设紧密联系起来。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加强和推进民主建设是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所在,是反腐倡廉不断走向深入的重要保证。反腐倡廉要紧紧围绕民主建设这一核心做文章。一方面要从改革制度、体制、机制入手,逐步建立能充分反映广大群众和党员干部意志和利益的民主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并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另一方面要强化监督职能,形成党内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合力。
  把反腐倡廉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要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就必须把反腐倡廉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首先要完善廉政立法。这就要求以法律的形式保证对公共权力的授予、行使和约束监督,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反腐败斗争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修订和制定相关法律以预防和惩治腐败,提出并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等。其次,要强化执纪执法的力度。一方面要通过有效的机制与体制来保证依法行政、依法严惩腐败;另一方面要通过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明确规定执纪执法机构的地位、作用、职责和权利等,以便保证监督、检察和惩处的有效性。同时,应大力普及法制法规教育,提高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素质和依法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三、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要求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反腐倡廉的始终
  政治文明主要是通过强制性规范化的组织、结构、制度等来保持社会秩序的良好运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内容是制度建设。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只有通过制度建设,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一方面许多具体的法律、政策还不完善,另一方面新旧体制的交替与并存,不可避免地在制度和管理上产生弊端和漏洞,而这些机制和制度的不健全和制度的执行不力正是导致腐败产生的深层原因。所以,反腐败必须从制度入手,真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
  继续推进制度改革,通过体制、制度创新加大治本力度。当前,我们在权、钱、人方面的制度改革中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要看到,社会行政权力寻租现象并没有完全消失,财政、金融领域仍存在一些漏洞和问题,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还比较普遍。今后在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财政制度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一要突出体制制度改革的创新性,通过体制和制度创新,从源头上解决问题;二要注重制度改革的系统性,要综合考虑各方的利益,不能顾此失彼,留下新的制度缺陷;三要充分认识制度改革的艰巨性和长期性。
  突出重点部门和关键领域,进一步健全相应的法规制度。从以往的情况看,腐败现象发生的领域主要有三类,一是重大公共投资、公共财政支出、工商、税务、金融、保险、证券、土地批租、政府采购、房地产和干部人事等领域;二是与人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垄断行业,如交通、邮电、卫生、教育等;三是国家专政机构,如法院、检察院、司法、纪检监察、审计、公安、武警等系统。必须针对这些容易发生和难以发现的重点部门和关键领域,制定和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法规。只有这样,才能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
  狠抓制度落实,探索行之有效的反腐倡廉长效机制。保证制度的落实,从“软件”方面看,要不断加强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和廉洁自律的教育,使他们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的信念,强化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尤其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自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反腐倡廉工作。从“硬件”方面看,要通过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来保证反腐倡廉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落实。这种长效机制,包括以工作部署、工作过程和工作结果为主要内容的相互衔接和相互印证的纪检监察工作体系;责任主体清晰、责任明确、权力配置科学的责任体系;奖惩分明、准确到位的激励体系和全方位、多层次、科学的考评体系等。只有建立这样的长效机制,才能进一步约束和规范各级党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减少腐败的发生,从而有力地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作者:中共山西省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摘自《求是》2003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