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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反腐倡廉十个第一
一、第一次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1949年11月9日,中共中央发出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任书记由朱德担任,王从吾、安子文任副书记。
二、第一次大规模的惩治腐败斗争。1951年12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这场斗争纯洁了党和政府机关,奠定了50年代良好社会风气的基础。
三、第一个被处死刑的高级干部。1951年11月下旬,中共河北省第三次代表会议揭露出天津地委前书记刘青山及书记张子善巨大贪污案。1952年2月10日,河北省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刘青山、张子善死刑。
四、第一个惩治贪污的法律。1952年4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了政务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系统性的反贪法律。
五、第一次正式提出开展“党内反对腐败的斗争”。在198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三大上,中国共产党正式提出了开展“党内反对腐败的斗争”。
六、第一次提出反腐败斗争的三项工作格局。1993车8月,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对如何加强反腐败斗争,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作出了具体部署。反腐败斗争形成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和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三项工作格局。
七、第一个较为系统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1997年3月2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第一次详尽规范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
八、第一个因腐败问题被判刑的政治局委员。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中共中央原政治局委员、原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案进行公开宣判:以贪污罪、玩忽职守罪判处陈希同有期徒刑16年。
九、第一个因经济犯罪被处以极刑的级别最高的官员。2000年7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成克杰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成克杰死刑。
十、查处的第一经济犯罪大案。1999年8月中旬,中纪委会同海关总署、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组成专案组,对厦门特大走私案展开调查。查明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走私价值530亿元的货物,偷逃应缴税款约300亿元。
(摘自2002年第1期《党风与廉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