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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制度创新遏制腐败
李科学
反腐败,应从四个方面进行制度创新:
其一,“不能为”的制度创新。就是进一步完善现代市场经济制度,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腐败行为无机可乘。具体讲,就是简政、放权、公开化,即缩小政府对经济的管制范围,确定合理的管制边界,让政府从一些不必要的经济活动中退出来,把更多的事情交给“看不见的手”即市场来调节。同时在此基础上,改革政府的经济管理方式,反对垄断,确保各种资源自由流动和贸易自由。公开办事规则、办事程序、办事人员和办事期限。
其二,“不敢为”的制度创新。就是通过制度创新建立具有强大约束力的事前监督与事后惩罚机制,使腐败行为公开曝光,使腐败行为的成本大大提高,从而使想腐败的人望而生畏,不敢腐败。要加快建立这种惩罚机制。
其三,“不必为”的制度创新。就是通过制度创新创建适合国情的以俸养廉、以俸养能的从政制度,确保公权执行者能按其贡献大小获得相应的收益,从而不必去冒险利用公权牟取私利。进行“不必为”的制度创新的前提是裁减冗员,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从而提高政府官员的人均社会贡献率和与之相对应的报酬率。
其四,“不愿为”的制度创新。就是建立思想教育和道德约束体系,提高人们的思想境界和道德水准,使之对腐败产生一种内在的厌恶感,主动抵制腐败。
在这四个方面的制度创新中,“不能为”是硬约束,是治本,“不敢为”、“不必为”和“不愿为”是软约束,是治标。上述四个方面的制度创新只有相互配合,综合运用,才会产生有效的治理作用。
(作者单位:中共山东省委党校2001级党政研究生班 摘自《求是》2003年第12期)